|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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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和润生同位素科技有限公司 天水长城开关厂有限公司 西安汉术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汉术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水长城开关厂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9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天水长城开关厂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392元,由原告承担148元,被告承担4244元。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4-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