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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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攀科玻璃制品加工厂 成都攀科医药包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3民初265号民事判决; 二、成都攀科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601525.07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6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7600元,由成都攀科医药包装有限公司负担12030元,***负担55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600元,由成都攀科医药包装有限公司负担8612元,***负担398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9-29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