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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临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35972.5元(赔偿款汇至:临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行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行,账号88×××35)。 被告***、临清市豪宇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鉴定费420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款3,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原告***负担170元,被告***、临清市豪宇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21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