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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德县宝建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57970.25元;

二、被告***、广德县宝建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4552.25元;

(上述赔偿义务人将赔偿款直接支付至本院账户,开户名:广德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广德支行,账号:62×××30)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30元(原告未预交),由原告***、***负担10元,被告***负担88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9
发布日期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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