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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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赔偿款49319.56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鉴定费2500元,合计2900元,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