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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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利津盛雅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金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金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00000元,支付借款合同期限内欠息26298.45元、截至2020年11月5日的逾期利息908303.2元、截至2020年11月5日的逾期复利4976.45元,共计5739578.1元,并支付2020年11月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及逾期复利(逾期利息以4800000元为基数,逾期复利以26298.45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0.353%计算)。 二、山东利津盛雅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山东利津盛雅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金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89元,由山东金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利津盛雅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山东法院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提交上诉材料,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五份,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