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安市大华发展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 福建天工电机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对福建天工电机有限公司拖欠福安市大华发展公司的借款本金354万元不能履行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二、驳回福安市大华发展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20元,由福安市大华发展公司负担3500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负担316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