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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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豪顿置业有限公司 西平县新大新商贸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中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豪顿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399532.94元以及利息(利息以14399532.9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7月5日计算至给付之日止),西平县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621元,由原告***负担163424元,由被告河南豪顿置业有限公司、西平县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819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豪顿置业有限公司、西平县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