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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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霞利鞋材有限公司 福建省惠安奇特鞋业有限公司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园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省惠安奇特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泉州霞利鞋材有限公司货款9795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付自2019年7月23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泉州霞利鞋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95元,减半收取计6797.5元,由被告福建省惠安奇特鞋业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五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4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