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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公司
湖北鼎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科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湖北鼎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817297元,利息937146元(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后期利息继续以681729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湖北鼎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9276元,减半收取396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4638元,由湖北鼎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627.50元,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801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7
发布日期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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