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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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鞋业市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陈埭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陈埭支行借款本金111218.75元,并支付借款利息6094.71元、及自2017年3月16日后各期已到期借款本金自各期逾期之日起及已到期利息自各期逾期之日起分别至清偿全部欠款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陈埭支行律师服务费2000元; 二、被告晋江鞋业市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对本案被告***的本案判决确定的第一、二项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晋江鞋业市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陈埭支行的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9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1440.5元,由被告***、***、鞋业市场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