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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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晋江市诚和鞋塑有限公司 晋江诚和鞋材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晋江诚和鞋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借款本金9727725.03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9年10月1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468473.13元,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应以9727725.0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有权就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对址在晋江市陈埭镇第一工业区的房地产[所有权人:福建省晋江市诚和鞋塑有限公司;房产权属证号:晋房权证陈埭字第××号;土地权属证号:晋国用(2002)字第××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闽(2017)晋江市不动产证明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地产所得的价款在1703.49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福建省晋江市诚和鞋塑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被告***、***、***、***对被告晋江诚和鞋材有限公司依本判决第一项所负的债务在1200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晋江诚和鞋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460元,减半收取40230元,由被告负担晋江诚和鞋材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诚和鞋塑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福建省晋江市诚和鞋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