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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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里盛世昊远贸易有限公司 青州装载机厂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满洲里盛世昊远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青州装载机厂有限公司拖欠货款48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5750元,由被告满洲里盛世昊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257.50元,由原告青州装载机厂有限公司自行负担149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08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