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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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市龙祥纺织有限公司 山东爱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肥城市人民法院(2019)鲁0983民初2611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肥城市龙祥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山东爱景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配件款和节能费合计57532元及赔偿相应利息损失(以5753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4月30日起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16元,均由被上诉人肥城市龙祥纺织有限公司负担。被上诉人应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先由上诉人预交,待执行时一并解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