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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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佳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方圆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和隆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方圆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塘厦分公司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坑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省和隆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方圆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塘厦分公司支付东莞市佳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锂电池生产项目(3号、4号厂房、宿舍楼)消防工程尚欠的工程款1710507.33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710507.33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8年10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东莞市佳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省和隆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方圆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塘厦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342.4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5342.46元,由被告和隆公司、佳虹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