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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先科企业集团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享裕供应链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合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先科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13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135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驳回深圳市享裕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2910元(深圳市享裕供应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深圳市先科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3807元,深圳市享裕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69103元。深圳市享裕供应链有限公司已预交的173807元,由一审法院退回。深圳市先科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天内向一审法院缴纳一审案件受理费173807元,拒不缴纳的,一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41139元,由深圳市先科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7332元(已预交),深圳市享裕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173807元。深圳市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的173807元,本院予以退回。深圳市享裕供应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天内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7380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7-6
发布日期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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