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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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高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岸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高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罗文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6000元及利息146977元,本息合计182977元(利息已计至2020年2月20日止,2020年2月21日起利息按月利率15‰计至贷款还清时止)给原告广东高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岸支行。 二、驳回原告广东高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岸支行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合计3500元,由被告罗文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18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