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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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温志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8195.7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0年6月30日,利息2306.89元、罚息4979.91元、复利1641.03元,上述利息、罚息、复利同时段的利率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罚息不得计收复利;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正常利息为基数,均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收,上述罚息、复利同时段的利率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罚息不得计收复利); 二、驳回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计174元,由被告温志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3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