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清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清支行借款本金1335212.85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5月5日止为21617.2元元,此后的利息按案涉合同约定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但不得超过法律保护的年利率24%上限);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清支行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784元; 三、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清支行有权就被告***名下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位于福清市融侨国际公馆5号楼120店面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1400000元限度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清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73元,由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