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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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益昶源医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营胜利中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益昶源医药有限公司货款1691362.21元以及自2018年12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以1691362.2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但以年利率6.5%为限); 二、驳回原告山东益昶源医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32.34元,由原告山东益昶源医药有限公司负担3312.64元,被告东营胜利中医医院负担19319.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东营胜利中医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06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