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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淮北首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位于**小区*幢*室客厅、卧室的顶板裂缝予以修复; 二、被告淮北首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小区*幢*室客厅、卧室的顶板裂缝修复完毕之日及此后三个月期间的房屋租赁费(按每日40元计算)、物业管理费(每月107元,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及太阳能维护费(每月5元,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上述费用于本判决第一项履行完毕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8元,由被告淮北首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原告***负担4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