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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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来宾忻城供电局 南宁佳弘大药房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忻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来宾忻城供电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3,886.87元; 二、被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来宾忻城供电局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6,5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611元,由被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来宾忻城供电局负担3,368.3元,由原告***负担3,24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00,开户行:农行来宾分行营业室)。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