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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福建省闽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126148.79元; 被告福建省闽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欠付工程款的利息12966.17元(利息以欠款本金126148.79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5日计算至2019年1月3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计付),以及支付自2019年1月4日起的利息至付清全部工程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计付; 驳回原告***对被告福建省闽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对被告河池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1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7497元,由被告被告福建省闽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70元。鉴定费40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与博文房地产造价集团有限公司自行协商处理。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如逾期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向与本院同级的义务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9167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98,开户行:农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