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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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唐华银怀化巫水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设备材料款943536元及利息(以943536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3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506元,由被告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3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