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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怀化金裕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怀化金裕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塔机租赁费323000元;

二、被告怀化金裕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编号为KPWll-211-680塔式起重机的租赁费27000元(租赁期限从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08元,依法减半收取4304元,保全费2845元,共计7149元,由被告怀化金裕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5545元,原告***承担16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8-4
发布日期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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