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通化市中心医院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 吉林紫鑫禺拙药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各项合理费用共计4,59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13,067.6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反诉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反诉原告***各项合理费用共计18,174.83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4.00元,由被告***承担358.00元,由原告***、***承担516.00元。反诉费331.00元,鉴定费3,000.00元,由反诉被告***、***承担1,753.00元,由反诉原告***承担1,578.00元。 义务人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