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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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楚雄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楚雄华朗商贸有限公司 云南楚雄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楚雄华朗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 还原告云南楚雄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76万元及至2016年3月20日止的利息1198043.5元,并按年利率8.0026%继续计算支付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马普旺、***对被告楚雄华朗商贸有限公司的上 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云南楚雄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楚雄 华朗商贸有限公司、***、***、***、***、***、***、***、***、***、***、***、***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证号为:楚雄市房权证鹿城字第X号、楚土房国用(2014)第X号;楚雄市房权证东瓜字第X号、楚开国用(2014)第X号;楚雄市房权证鹿城字第X1号、楚土房国用(2014)第X号;楚雄市房权证鹿城字第X2号、楚国用(2007)第X号;楚雄市房权证鹿城字第X3号、楚国用(2009)第X号;楚雄市房权证东瓜字第X号、楚开国用(2008)X号;楚雄市房权证鹿城字第X4号、楚土国用(2014)第X号;楚雄市房权证鹿城字第X5号、楚国用(2007)第X1号;楚雄市房权证鹿城字第X号、楚土国用(2010)第X号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驳回原告云南楚雄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 诉讼请求。 诉讼费17234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律师代理费150000元,合计327340元由被告楚雄华朗商贸有限公司、马普旺、***共同承担(未交纳)。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