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松原市中心医院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赔款208797.49元、给付***赔款12177.06元。 二、***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7元(已预交111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负担1390.9元(1987元×70%),***负担596.1元(1987元×30%)。鉴定费33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