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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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毕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电视入户费、燃气入户费、电开户费共计3370元,并承担资金占用费(以337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9年3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毕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