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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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祥森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鑫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红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鑫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579,176.00元及利息33,592.00元,合计612,768.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18.00元,由被告四川鑫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571.00,由原告***负担947.00,上述款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四川鑫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支付原告***工程款时一并加付给原告***9,57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上院递交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