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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史贝美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324执37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年**月*日出生,住***。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经过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报告义务。

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地调查等方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也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未执行标的2709405.1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该案自立案之日起以超过三个月,本院已穷尽所有调查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全部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兰陵县人民法院(2018)鲁1324民初6781号民事判决书金钱给付义务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董雪照

审判员刘晓辉

审判员郭庆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周枫

裁判日期 2019-04-23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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