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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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史贝美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324执37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年**月*日出生,住***。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经过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报告义务。 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地调查等方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也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未执行标的2709405.1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该案自立案之日起以超过三个月,本院已穷尽所有调查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全部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兰陵县人民法院(2018)鲁1324民初6781号民事判决书金钱给付义务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董雪照 审判员刘晓辉 审判员郭庆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周枫 |
裁判日期 | 2019-04-23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