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龙成物流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南平市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 |
| 类型 |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 法院 |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2019)闽0783刑初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判决,即对被告人杨群的刑事判决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张某1、张某2人民币110000元。该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给付。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支付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龙忠华垫付的赔偿款人民币500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给付。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 二、撤销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2019)闽0783刑初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三项判决,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1000000元的范围内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张某1、张某2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727855.3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给付。 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应赔偿被上诉人黄某、张某1、张某2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724236.3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给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