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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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 中海华北物流有限公司 平罗县鑫晟煤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无因管理纠纷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平罗县鑫晟煤制品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47907329.33元(含执行申请费11519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中海华北物流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平罗县鑫晟煤制品有限公司及其他担保人强制执行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债权仍不能清偿部分,在质物清偿范围之外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总价值不超过短少质物的价值,此价值按短少质物196099.9吨×质物拍卖、变卖时同类煤炭市场的单价作为计价标准计算)。 本裁定立即执行。 附:利息计算清单附后 |
裁判日期 | 2018-11-20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