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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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大弘正医学研究院 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客运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客运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手机损失499元、渔具损失200元、误工费7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00元、护理费102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200元,以上共计15319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元,由***负担148元(已交纳),由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客运分公司负担19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3150元,由***负担1000元(已交纳),由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客运分公司负担21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