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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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雅安市明睿苗木种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绿化工程余款计人民币841720元,并按年利率10%计算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其中1058000元从2017年8月5日开始计算至2017年11月6日;641720元从2017年11月7日开始计算,20万元从2018年7月10日开始计算,均计算至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82元,由原告***承担9082元,由被告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