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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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街支行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支付令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 法院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0)吉0203民督35号 申请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洪秋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巍,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5日在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街支行以农户贷款方式借款5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1月4日,月息按7.25‰计算,借款用于玉米生产资料。此借款已逾期,经申请人催收,被申请人仍没有全部履行还款任务,申请人现向我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给付欠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截止至2020年9月30日利息共计27,977.62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目前本息合计77,977.62元,同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50,000元及利息(截止至2020年9月30日利息共计27,977.62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目前本息合计77,977.62元。 申请费583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倪玉馨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刘 娇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