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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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州和睦佳妇产医院、福州和睦佳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北京美中互利医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418227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网页、微信、招牌、宣传资料上突出使用“和睦佳”文字并销毁带有突出使用“和睦家”文字的相关材料; 二、被告福州和睦佳妇产医院、福州和睦佳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美中互利医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含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北京美中互利医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北京美中互利医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7720元,由被告福州和睦佳妇产医院、福州和睦佳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0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4-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