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五华县中医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五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在商业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共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1878.34元。 二、原告***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将被告***垫付的医疗费用23100元返还给被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2.9元,依法减半收取为441.4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30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