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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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交通运输集团蓝狐物流有限公司沂源分公司 南通瑞帆阀业有限公司 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 江苏瑞帆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淄博交通运输集团蓝狐物流有限公司沂源分公司票据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江苏瑞帆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瑞帆阀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