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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红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利津鸿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融金投资有限公司
山东柯林维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柯林维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返还原告东营融金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0万元,并支付截至2017年6月3日的利息784000元及自2017年6月4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律师费155700元;

二、被告山东红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中的借款本金230万元、截至2017年6月3日的利息644000元及自2017年6月4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2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律师费1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719元,由被告山东红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柯林维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6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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