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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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红河爱尚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红河爱尚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劳务费36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红河爱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