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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院停止对第三人贵州大地吉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金账户24×××67的执行措施,将已扣划的四百三十五万二千七百一十五元二角四分退还至上述账户,并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 二、原告贵州龙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人贵州大地吉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金账户24×××67内的质押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60元,由贵州福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