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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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怀桥酒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阳观山湖望乡台酒业经营部退还原告***货款2,77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贵阳观山湖望乡台酒业经营部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7,76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2元,由被告贵阳观山湖望乡台酒业经营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