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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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创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百卅蓝(魏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魏县供电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法院 | 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百卅蓝(魏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魏县供电分公司电费12,540,599.17元; 二、驳回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魏县供电分公司对被告青岛科创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04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百卅蓝(魏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6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