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蓬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被告***所有的川R5A0**号车辆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由***负责保管查封财产,不得将被查封财产擅自处分,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蓬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被告***所有的川R5A0**号车辆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由***负责保管查封财产,不得将被查封财产擅自处分,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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