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西金投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1096.9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81096.98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9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案件受理费1072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