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成都鑫源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鸿梓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不得执行登记在成都鸿梓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川A×××××号欧曼牌汽车; 二、确认登记在成都鸿梓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川A×××××号欧曼牌汽车为***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3-4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