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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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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不得执行登记在成都鸿梓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川A×××××号欧曼牌汽车;

二、确认登记在成都鸿梓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川A×××××号欧曼牌汽车为***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3-4
发布日期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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