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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吴尚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剩余借款本金4,970元和利息59.17元,并支付后段利息、客户服务费等各类息费(利息、客户服务费等各类息费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1月28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元,由被告吴尚平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吴尚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所负担之数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