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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乌海市海勃湾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海市雷特宝玉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3民终515号民事判决和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2017)内0303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偿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及从2015年4月10日至2017年10月9日的利息360万元,共计960万元;并向***支付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本金600万元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三、乌海市海勃湾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二项判决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偿还后可向***进行追偿;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9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9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3000元,由***、乌海市海勃湾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8-6
发布日期 202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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