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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 浙江省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浙江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5066554.1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支付原告浙江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439749.14元(暂算至2020年8月19日,此后以未归还上述第一项代偿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原告浙江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幢××单元××室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就被告***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清偿部分,对原告浙江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浙江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982.5元,由原告浙江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1048.5元,被告***、***承担人民币24934元。原告浙江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7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